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歐力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穎昌 郭姓司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郭姓司機應對被騷擾人,寫道歉函。」,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依前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