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916號債權人 黃立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佩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提出債務人洪佩琳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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