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