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錦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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