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暨標示土地地籍所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張之毓 (原名 張美娟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越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經界暨標示土地地籍所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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