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 陳怡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