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黎宗祐 送達代收人 沈宜柔 被告 吳麗水
吳國村 即暐寶企業社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易字第10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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