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藍俊衞 即冠德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隆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冠德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為「藍俊衞即冠德工程行」。
二、請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契約成立及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80,85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契約、發票、估價單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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