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姿樺 上列聲請人與 鄧凱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載一併陳明利息計算方式(是否為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超過新臺幣1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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