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7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元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