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193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王志聰 地政士即 陳志充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王志聰應在管理被繼承人陳志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查債務人陳志充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仍列陳志充為債務人,於法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又債務人王志聰為債務人陳志充之遺產管理人,故僅在管理被繼承人陳志充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併此說明。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