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450號聲請人 顧蘭芳 代理人 張如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武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本票原本12張。
㈢確認聲請狀記載「附件:12張本票正本」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本票皆為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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