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文婷 律師(即 任愛娟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任愛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任愛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