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沅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 溫傑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逕向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就系爭 劉國棋 旅館及 李金鐘 農舍工程部分請求給付工程款,並聲請就系爭劉國棋旅館及李金鐘農舍工程之完工部分送請鑑定。本院業依原告聲請囑託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鑑定,經該事務所初步評估鑑定費用(扣除初勘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19萬元,然原告陳報不願繳納鑑定費用,亦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且迄今仍未繳納,以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預納上開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