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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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坤景 選任辯護人 張復鈞 律師(法扶律師)
主文程坤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三月廿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程坤景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居無定所,且過去有因案通緝紀錄而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廿四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三次,至一0九年三月廿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業經本院改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重刑,所涉仍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有逃避重刑而逃亡之虞,乃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九年三月廿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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