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慶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哲安 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8萬元,應徵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