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46號聲請人 江黎 即 郭甲振 之繼承人
郭芷均 即郭甲振之繼承人
郭晉宇 即郭甲振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