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486號、107年度偵字第3833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李宗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486號、107年度偵字第383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裁定所依據的法律: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上述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也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
107年度毒偵字第2486號、107年度偵字第383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09年7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准許部分:
1.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經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總計3.0310公克,驗餘淨重總計3.0278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均屬違禁物,而且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上述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施用剩餘的毒品等語,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而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袋5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2.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則為被告所有,而且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使用的器具,同樣經過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足以證明該物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另外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的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駁回部分:
1.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錠劑,鑑驗結果固然均為違禁物(成分如備註欄),有上述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但是該錠劑已經因為鑑驗全部耗盡而滅失,此部分沒有再進行沒收銷燬宣告的必要,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2.又附表編號5所示採驗尿液1罐,雖然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7年9月27日刑鑑字第10700875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但是尿液只是為了證明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採得的檢體(透過分析尿液中代謝物成分),性質上與違禁物不同,而且尿液也不是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是因為實行犯罪所獲得的利益(即犯罪所生之物),更何況各類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關對於驗餘檢體的處理,應該依照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的約定為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9條第1項),應該無法透過單獨聲請法院沒收宣告的程序進行處理,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並無依據,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總計3.0310公│││││克,驗餘淨重總計3.0278公│││││克)│├──┼───────┼──┼────────────┤│2.│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3.│紅紫色錠劑碎片│1個│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4.│墨綠色錠劑│1顆│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氟安非他命成分│├──┼───────┼──┼────────────┤│5.│採驗尿液│1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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