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273號聲請人 高茂仁伊甸動物醫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兆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茂仁即伊甸動物醫院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合夥?)?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足資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請 陳明 本票票號CH0000000之提示日期(由於系爭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為民國105年3月8日,其到期日在發票日民國105年11月8日前,故該到期日視為無記載,系爭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有陳明提示日之必要,不得早於發票日),並陳明其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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