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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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人 劉中清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二六、四六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八年三月廿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一0八年三月廿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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