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志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八年執聲付字第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游志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嗣分別定應執行刑三年四月、一年六月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七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九年四月八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八年三月廿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一0八年三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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