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洪文德 被告 張安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