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淑玲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煒傑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孟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湘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名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係2002年5月出廠,出廠已逾15年,堪認無殘值,無變價實益,另債務人名下三重正義郵局帳戶存款新台幣(下同)101元,台新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存款59元,中國信託銀行南勢角分行帳戶存款78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款14元,金額俱微少,有債務人陳報之存摺影本在卷可稽,以上機車及存款均無分配實益,經轉知債權人後無不同意見;次查,經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名下固有康荷國際有限公司投資金額500,000元,惟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向本院陳報該公司經營不善,且無資產現金,已於105年8月變更登記予其弟 張瑞興 ,有債務人陳報狀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核該公司並非上市、櫃公司,交易價值有限,爰不予列入清算財團,此經轉知債權人後亦無不同意見。是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南山人壽三筆保單:南山99終身防癌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終身醫療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保單號碼:Z000000000)(資產表誤載南山人壽保單內容為「全球人壽新卓越變額萬能壽險」,應予更正如上所示),該三筆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合計36,064元,有南山人壽函在卷足憑,經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