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學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4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依序為零點二零五二公克、零點三二一九公克、零點二一七九公克、零點一八五六公克、零點三五三一公克)及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357號),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1.2837公克),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又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5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依序為0.2052公克、0.3219公克、0.2179公克、0.1856公克、0.353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是該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包裝袋內,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說明,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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