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5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112年度金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建宗
洪淑惠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52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272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梁義順書記官施惠卿通譯林柏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㈠胡建宗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未經許
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洪淑惠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未經許
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
胡建宗、洪淑惠係夫妻,均未取得證券投資顧問證照,其等明知未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不得對個別股票(屬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亦不得收取報酬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聯絡,由胡建宗在其申設、談論股票之臉書社團「股市飛鼠幫」登載廣告,內容略以:訂購每份2盒金莎巧克力(每盒5粒裝)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898元(市價僅90至120元),可獲期限6個月之LINE群組互動權,不適合訂購者為:1.無使用LINE者。2.口風不嚴者。3.新加入(股市飛鼠幫)社友未滿3週者等語,使瀏覽該廣告之「股市飛鼠幫」成員均知該顯不相當之購買金莎巧克力費用即為加入LINE群組,以進一步取得投資股票訊息之對價,有意者即依廣告所留LINE帳號私訊胡建宗洽購,並傳送個人資料,將費用匯入不知情之胡建宗女兒 胡立瀅 之埤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招攬成員加入LINE群組(先後有「總館」、「互動群」之群組,之後合併為「互動群」),胡建宗便以「米飛鼠」、「鼠大」之暱稱,在LINE群組內發表操作股票心得、對特定股票買進、賣出建議等訊息,洪淑惠則負責購買金莎巧克力寄送群組成員,提醒胡建宗將6個月期限已到而未再以2898元購買金莎巧克力之成員踢出群組。胡建宗、洪淑惠夫妻即以上開方式,自108年5月23日起至110年8月19日止,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此期間共獲利218萬8156元。
三、處罰條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施惠卿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