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尤鳳雯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2.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各月薪資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加給等)或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若無請出切結書以資證明。

3.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4.聲請人現居房屋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請提出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及聲請前2年迄今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該房屋坪數大小、現共同居住之人,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5.請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證明文件(聯絡地址台北市○○路000號5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無論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

6.請檢附證據說明聲請人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2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

7.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8.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約書、陳明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及相關證據。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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