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毓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德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每逾一日每佰元以新臺幣壹角伍分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