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97號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韓志俊 原住宜蘭縣○○鎮○○路○○號3樓之8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事,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將債權讓與之通知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惟信函因「遷移不明」遭退回,無法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相對人,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郵局掛號退回函件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為證,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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