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4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4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4060號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蘇美苓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24060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備註││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40,034元│95年5月15日│20%│無││├──┼────────────┼───────────┼───────────┼───────────┼──────┤││││││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002│137,958元│95年5月15日│18.25%│95年6月16日│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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