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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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聲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號抗告人 朱松龍
朱瑞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000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