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朝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
635號、第3606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含包裝袋叁個,合計淨重拾點柒伍公克,驗餘淨重拾點柒貳公克)、如附表編號5、編號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分別為淨重零點壹叁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淨重貳點捌公克、驗餘淨重貳點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附表編號4、編號6、編號7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朝茂於民國100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許,經行政院海巡署中巡局雲林機動查緝隊查緝員在南投縣○○鄉○○村○○段○○○○號工寮(下稱南投縣工寮)內,查獲其涉嫌製造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毛重分別為1.1公克、1.1公克、32.7公克、
3.5公克)(詳附表編號5至7)及海洛因共4包(毛重分別為11.6公克、1.1公克、0.5公克、2公克)(詳附表編號1至4),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而上開扣案物經送驗結果確認分別係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均屬違禁物,惟前揭判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均未予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製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
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又被告係為警於100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許,在南投縣工寮內逮捕,並徵得被告同意,在上開工寮之被告房間內,扣得海洛因3包(詳附表編號1至3)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詳附表編號5),且送驗結果確認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於同日晚上
9時50分許,徵得被告同意,至其位於南投縣○里鎮○○○街○○○巷○號7樓之7居所實施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5公克)(詳附表編號8),且送驗結果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100年1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地點:南投縣○○鄉○○村○○段○○○○號)、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地點:南投縣○里鎮○○○街○○○巷○號7樓之7)(見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字第1000000956號卷,第19、20、22頁、第28至30頁)、法務部調查局濫藥物實驗室10
0年2月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雲檢100年度偵字第635號卷,下稱偵卷,第15至18頁)各1份在卷可憑。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96號案件審理結果,認上開扣案之海洛因3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依被告供述,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非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與被告前揭製造、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無從併予諭知宣告沒收之,有被告100年1月15日偵訊筆錄、本院100年10月13日勘驗筆錄、100年12月13日審理筆錄(見偵卷第40、41頁;100年度訴字第696號卷卷一,第148頁;100年度訴字第696號卷卷二,第77頁反面)及該案刑事判決可資佐證,又被告涉犯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並未就上開扣案物併予諭知宣告沒收銷燬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據此,上開扣案之海洛因3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已如前述,自屬違禁物,揆諸前揭二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至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3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與附著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從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駁回部分:至其餘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詳附表編號4、6、7),查均係在該100年度訴字第696號案件,同案被告 何朝沈 位於南投縣工寮之房間內所扣得,此有前揭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100年1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地點:南投縣○○鄉○○村○○段180地號)附卷可參,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96號案件審理結果,亦認上開扣案之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依同案被告何朝沈供述,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非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與同案被告何朝沈所涉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無從併予諭知宣告沒收之,此有該案刑事判決可資佐證,參以同案被告何朝沈於100年1月15日偵查中、本院該案100年10月13日勘驗時及100年12月13日審理時均供陳:在南投縣工寮伊房間內,查獲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
2包,均係伊所有,供伊施用毒品之用等語(見偵卷第45頁;100年度訴字第696號卷卷一,第148頁及反面;100年度訴字第696號卷卷二,第77頁反面),且同案被告何朝沈涉犯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附卷可佐,足徵此部分之扣案物,實與被告無關,是聲請人就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持有人│鑑定結果│├──┼─────────┼────┼───────┼─────────────┤│1│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毛│被告張朝茂│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與││││重11.6公││本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克││物,合計淨重10.75公克(驗││││││餘淨重10.72公克),純度79││││││.11%,純質淨重8.50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濫藥物實驗││││││室100年2月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一)。│├──┼─────────┼────┼───────┼─────────────┤│2│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毛│被告張朝茂│同上鑑定結果││││重1.1公││││││克│││├──┼─────────┼────┼───────┼─────────────┤│3│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毛│被告張朝茂│同上鑑定結果││││重0.5公││││││克│││├──┼─────────┼────┼───────┼─────────────┤│4│海洛因(含包裝袋)│毛重2公│被告何朝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克││重1.88公克,驗餘淨重1.86公││││││克,純度42.92%,純質淨重││││││0.81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濫││││││藥物實驗室100年2月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5│甲基安非他命(含包│1包/毛│被告張朝茂│米白色晶體,淨重0.13公克、│││裝袋)│重1.1公││驗餘淨重0.08公克;檢出二級││││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八)。│├──┼─────────┼────┼───────┼─────────────┤│6│甲基安非他命(含包│毛重1.1│被告何朝沈│米白色晶體,驗餘淨重0.61公│││裝袋)│公克││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7│甲基安非他命(含包│毛重32.7│被告何朝沈│淡褐色晶體,驗餘淨重31.59│││裝袋)│公克││公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4%,驗前││││││純質淨重約29.91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一)。│├──┼─────────┼────┼───────┼─────────────┤│8│甲基安非他命(含包│1包/毛│被告張朝茂│淡褐色晶體,淨重2.8公克、│││裝袋)│重3.5公││驗餘淨重2.61公克;檢出二級││││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