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4號聲請人 黄玉螺 相對人 柯協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6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2年5月10日│10,000,000元│未記載│102年5月10日│CH447105│票面金額分別││││││││記載新臺幣壹││││││││仟萬元整、NT││││││││12,000,000││││││││,應以文字為││││││││準。│├──┼───────┼─────────┼───────┼──────────┼─────┼──────┤│002│102年7月5日│3,000,000元│未記載│102年7月5日│CH44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