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謝玉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逸文 、臺南市立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上訴人聲明上訴狀另主張被上訴人應開記者會道歉及於報紙上登道歉文部分,因該聲明於107年度醫字第2號訴訟中並未主張,故屬擴張應受判決之事項,應由上訴審審酌是否准許及課徵裁判費,不列入本裁定範圍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