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6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6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643號抗告人 藍今蔚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
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7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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