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依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不服提起異議,即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686,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431元,扣除已繳之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原告尚應繳納新台幣45,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提出繕本)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