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自字第3號自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自訴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陳大俊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送請覆議),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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