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七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抗告」之方法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先予敘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前訴訟所行之程序,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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