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6月、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4月3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577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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