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255號原告 邱榆宸 被告 柯敬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4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邱榆宸於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18號被告柯敬憲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郭嘉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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