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明昌 代理人 蔡欣延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宏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旺錦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