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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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介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78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業已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