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6號
聲請人 陳怡如
代理人 吳憶如 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應徵收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亦有向收費處查詢之本院民事科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