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咸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所為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標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第1頁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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