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57號聲請人 林秀珠 非訟代理人 陳樹泉 上列聲請人因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聲明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該拋棄繼承權之聲明係單方意思表示,於聲明到達法院時即發生效力,性質上不許撤回,如重複聲請,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林秀珠前已於民國(下同)101年01月16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1年度繼字第38號准予備查在案,亦由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是聲請人對於已經准予備查之事件,再於101年01月31日提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屬重複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