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林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壹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其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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