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童慶智 被告 許明寬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許明寬、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許明寬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童慶智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兆光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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