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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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99年10月7日依法送達於上訴人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