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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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剪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7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剪刀1支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7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扣案之剪刀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各1份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