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原告 邱碧珍 被告 蔡逸嫻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逸嫻業經本院以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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