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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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神助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偵字第
949號、109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今彩539(開獎獎號單)壹紙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偵辦
107年度偵字第949號被告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卷內扣案之今彩539獎號單1紙、六合彩港號開獎獎號單
1紙,因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甚明。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賭博案件,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前揭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5月27日經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駁回再議確定,於109年5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9頁)審認無訛,而被告自陳:平時都與被告 莊彩珍 討論號碼,再請同案被告 阮千玳 代簽,買的都是地下今彩539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949號卷,下稱偵卷,第157至15
9頁),同案被告阮千玳陳稱今彩539之玩法是以臺灣今彩
539的開獎號碼為中獎號碼等語(見偵卷第67頁),足見今彩539之開獎號碼,應為被告簽賭時之開獎號碼,對於被告遂行賭博犯行應為重要且關鍵性之資訊,是扣案之今彩539(開獎獎號單)(詳參金門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金門縣警察局金警刑字第1070023705號卷第46頁)應為本件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檢察官就扣案之六合彩港號(開獎獎號單)之部分,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固非完全無據。惟查,前開緩起訴處分中,就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記載:被告與同案被告莊彩珍共同自107年1月間起,不定時先討論欲簽賭下注之號碼後,再各出資100元以每注200元請同案被告阮千玳代為向「娜」簽賭下注非法地下今彩539等語,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04頁),足見被告前開緩起訴處分中,所使用之賭博犯罪類型,僅係簽賭今彩539,而非香港六合彩,此從前開緩起訴處分書中,在同案被告 莊振興 之欄位中,同時併列今彩539、香港六合彩之簽賭項目亦足得證。另觀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亦稱被告買的都是地下今彩
539等語(見偵卷第159頁);又同案被告即證人莊彩珍於偵訊中,亦稱買的都是地下今彩539等語(見偵卷第155頁),並於警詢中稱:其它的玩法以及賠率不太清楚等語(見警卷第6頁);再同案被告阮千玳於偵查中,另稱:今彩53
9的玩法是以臺灣彩券今彩539的開獎號碼為中獎號碼等語(見偵卷第67頁),是本案中,被告僅坦承有簽賭地下今彩
539之賭博,此亦與同案被告莊彩珍之陳述內容大致相符,又無其他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另外簽賭香港六合彩,自難認被告簽賭之項目包括香港六合彩之部分,前開緩起訴處分亦也作相同之認定,而本案中,今彩539之開獎方式係以臺灣今彩539之號碼為開獎號碼,也與香港六合彩號碼無涉,並觀金門縣警察局107年11月21日至被告住所執行搜索時,所查扣物品,包括六合彩港號開獎獎號單、今彩539開獎獎號單等,足見被告簽賭今彩539有獨立之獎號單,而與本件檢察官聲請之六合彩港號開獎獎號單有所不同,綜觀卷內,也無其他事證顯示該六合彩港號開獎獎號單之狀態,足供法院認定、判斷其與被告簽注今彩539行為間之關聯性,也難徒憑扣得六合彩港號開獎獎號單之事實推認被告有為其他簽注六合彩之行為,再者,單純之六合彩獎號單,並非違禁物,本身也不具犯罪之性質,單憑扣得六合彩獎號單本身,也無法認定此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而為沒收之對象,是此部分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